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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水动态观(监)测系统;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动观(监)测监控系统。按规定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,提交类型划分告.
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。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,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。
(1)检查是否建立(观)监测井上下水动态系统;
(2)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(观)监测;
(3)检查是否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,是否与矿井实际水文地质条件相符,是否有批复文件;
2、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、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。井田地质报告、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。
3、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:
(1)矿井充水性图;
(2)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;
(3)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;
(4)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;
(5)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。
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。
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,内容真实可靠,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。
①检查图纸种类是否齐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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