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(网址:http://www.chinalaw.gov.cn),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《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》,对送审稿提出意见。
(二)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(邮政编码:100035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(三)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saftl@chinalaw.gov.cn。
2016年10月19日
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
(修订草案送审稿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)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,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,保证食品安全。
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、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,拟订国家食品安全战略,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,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,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,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。
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送审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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