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(DB31/ 387—2007)
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(DB31/
387—2007)
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
上海市地方标准
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
2007-06-13发布
2007-09-01实施
前言
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〉办法》,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,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,防治污染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,改善环境质量,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,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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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31 387—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上海地方标准)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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