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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制动器安全技术
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,其起升、变幅、运行、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(液压缸驱动的除外);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,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。在运行、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,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自锁失效,也可以不用制动器。
2 对于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,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,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。
3 对于吊钩起重机,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 (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,拉回零位后,从制动器断电至物品停止时的下滑距离)不应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/65。
4 制动器应便于检查,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,制动器应可调整,制动衬片应能方便更换。
5 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。
6 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,如踏板、操纵手柄等,应有防滑性能。手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操纵手柄的力不应超过160N,脚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脚踏板的力不应超过300N。
7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其零件应更换或制动器报废:
a)驱动装置
1)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;
2)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。
b)制动弹簧
1)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%以上;
2)弹簧表面出现20%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。
c)传动构件
1)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;
2)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,并且磨损导致制动器驱动行程损失达原驱动行程20%以上时。
d)制动衬垫
1) 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50%;
2) 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2/3;
3) 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30%;
4) 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。
e)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1) 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;
2) 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轮,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%;
3) 其他机构的制动轮,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4)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.5mm时,如能修理,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本条e)中2)、3)的要求.
1 在钢轨上工作的铸造车轮
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)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;
b)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c)轮缘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%;
d)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%;
e)当运行速度低于50m/min时,圆度达1mm;当运行速度高于50m/min时,圆度达0.1mm时。
2 传动齿轮
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传动齿轮报废指标的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)轮齿塑性变形造成齿面的峰或谷比理论齿形高于或低于轮齿模数的20%;
b)轮齿折断大于等于齿宽的1/5,轮齿裂纹大于等于齿宽的1/8;
注:轮齿的裂纹未达到报废标准时,应设法除掉,制止发展。
c)齿面点蚀面积达轮齿工作面积的50%;或20%以上点蚀坑最大尺寸达0.2模数;或对于起升、非平衡变幅机构的20%的点蚀坑深度达0.1模数;或对于其它机构的20%的点蚀坑深度达0.15模数;
d)齿面胶合面积达工作齿面面积的20%及胶合沟痕的深度达0.1模数;
e)齿面剥落的判定准则与齿面点蚀的判定准则相同;
f)对于起升、非平衡变幅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0.1模数;对于其它机构齿根两侧磨损量之和达0.15模数;
g)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、非平衡变幅机构,其传动齿轮的齿面点蚀面积及齿面剥落达c、e项中的50%时;或齿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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