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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公司动火制度范文

摘录部分内容:

1.  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、维修、建设等工作的需要,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,厂安全、防火部门登记审批,划定“固定动火区”。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。

2.  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:

(1)  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、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。

(2)  距易燃、易爆厂房、罐区、设备、阴井、排水沟、水封井等,不应小于30米。

(3)  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,门窗向外开,道路要畅通。

(4)  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,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。

(5)  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、易爆、可燃物和其它杂物,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。

(6)  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,落实专人管理。

3.  在禁火区内,除生产工艺用火外,其它可产生火焰、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(如:化验室用的电炉、电热器、酒精炉、茶炉等),均须办“用火证”,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。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、煤气炉取暖、热饭等。

4.  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、有效期、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。用火证一律由安全(防火)部门审批,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。

5.  在禁火区内使用电、气焊(割)、喷灯及在易燃、易爆区域使用电钻、砂轮等,可生产火焰、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,均为动火作业,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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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某公司动火制度范文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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